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处罚 |
| 时间:2017-11-20 10:11:11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
|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203212-0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1.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6月文化部、海关总署 文市发〔2009〕21号) 十六、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或者向上述地区出口美术品,参照本规定执行。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实施对象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备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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