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检查单来源 |
发布状态 |
公开状态 |
检查项 |
检查项内容 |
检查项设定依据 |
| 1 |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是 |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否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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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娱乐场所实施禁止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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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是否存在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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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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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禁止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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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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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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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是否超过核定人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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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变更有关事项,是否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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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否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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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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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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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按照规定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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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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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娱乐场所两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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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娱乐场所两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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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是否存在招用未成年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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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的地点是否按规定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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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是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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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是否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技术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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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设置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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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是否存在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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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实施不法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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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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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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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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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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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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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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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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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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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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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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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备案手续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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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之一的而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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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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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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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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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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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文化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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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是 |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擅自从事出境旅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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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超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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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领队及导游是否以拒绝履行合同威胁游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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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是否低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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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相关资料是否留存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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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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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提供合同之外的有偿服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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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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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是否及时报备或换领证件,是否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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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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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受委托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费用的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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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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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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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及时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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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且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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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外商投资旅行社是否违法开展赴港澳台旅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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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及时报送非法滞留境内的旅游者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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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是否含有非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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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出境旅游是否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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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擅自从事国内、入境旅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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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将接待社情况告知旅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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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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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与委托社是否签订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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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是否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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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及其导游和领队安全措施是否存在应对不当,且不及时报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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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存在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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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委派的领队或导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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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游团旅游者之间是否存在不同事项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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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强制安排与旅游无关的购物或自付费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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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按期做好质量保证金存入、增存、补足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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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及时报送非法滞留境外的旅游者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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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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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泄露游客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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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分社是否超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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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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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存在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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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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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领队是否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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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接待客所选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或有无接待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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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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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未履约造成危害是否及时补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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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的监管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前款规定的活动进行监督。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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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否 |
对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的监管 |
对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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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文物修缮、修复、复制的行政检查实施清单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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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否 |
文物修缮、修复、复制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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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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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是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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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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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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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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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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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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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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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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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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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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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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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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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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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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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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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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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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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鲁文旅管【2024】17号明确:不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时间做统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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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鲁文旅管【2024】17号明确:允许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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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导游和领队的行政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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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是 |
对旅行社和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是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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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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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是否接受旅行社委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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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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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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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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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以威胁、侮辱、咒骂等方式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付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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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安排游客参观或参与非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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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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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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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和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按期报告导游信息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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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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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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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和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或领队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是否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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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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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和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在导游评比中提供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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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申请人是否在导游执业资格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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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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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按要求佩戴相关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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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向主管部门隐瞒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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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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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和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在导游证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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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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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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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是否提供虚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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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导游是否诱骗旅游者参加购物或另付费旅游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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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旅游饭店、民宿等旅游经营者等级的监管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对星级旅游饭店、民宿等级称谓使用情况的检查 |
对未被评定星级旅游饭店、民宿等旅游经营者是否存在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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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星级旅游饭店、民宿服务质量等情况的检查 |
硬件设施和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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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在线旅游经营的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在线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
未及时制止网络发布明令禁止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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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
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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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
平台经营者未留存经营者相关业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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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为不合理低价游提供交易机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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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
是否擅自从事在线旅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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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
包价旅游是否签订合同并填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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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
在线旅游业务是否按规定投保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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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
在线旅游经营者是否擅用其他称谓和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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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
平台经营者对不当交易或产品是否及时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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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执法巡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前款规定单位和场所的巡查制度;必要时,可以派员进驻市场,对涉嫌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进行现场监管。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 |
是否存在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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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 |
是否存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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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 |
是否存在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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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 |
是否存在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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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 |
是否存在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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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 |
是否存在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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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 |
是否存在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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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 |
是否存在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行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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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 |
是否存在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发掘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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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旅行社及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是 |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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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在营业场所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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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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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三)设立社对服务网点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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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四)企业职工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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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业务;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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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六)是否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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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七)是否私自与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等组织或个人进行业务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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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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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分社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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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分社的行政检查 |
(二)旅行社分社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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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分社的行政检查 |
(三)设立社对分社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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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分社的行政检查 |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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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分社的行政检查 |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实际经营与交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
|
| 对旅行社分社的行政检查 |
(六)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分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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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分社的行政检查 |
(七)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
|
| 对旅行社分社的行政检查 |
(八)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
|
| 对旅行社分社的行政检查 |
(九)旅行社分社业务档案是否保存 2 年以上; |
|
| 对旅行社分社的行政检查 |
(十)旅行社分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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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分社的行政检查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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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总社的行政检查 |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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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总社的行政检查 |
(二)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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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总社的行政检查 |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以及总社对其分支机构在职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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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总社的行政检查 |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
|
| 对旅行社总社的行政检查 |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
|
| 对旅行社总社的行政检查 |
(六)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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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总社的行政检查 |
(七)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或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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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总社的行政检查 |
(八)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旅行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
|
| 对旅行社总社的行政检查 |
(九)旅游合同、行程单等业务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并保存2年以上;企业财务档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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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总社的行政检查 |
(十)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
|
| 对旅行社总社的行政检查 |
(十一)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
|
| 对旅行社总社的行政检查 |
(十二)旅行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
|
| 对旅行社总社的行政检查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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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团队的行政检查 |
(一)带团导游的导游证、导游身份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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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团队的行政检查 |
(二)受旅行社委派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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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团队的行政检查 |
(三)选择的车辆等履行辅助人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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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团队的行政检查 |
(四)检查行程是否与行程单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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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游团队的行政检查 |
(五)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安排协议; |
|
| 对旅游团队的行政检查 |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必要时,可以向旅游者就团队服务质量问题进行询问;除必要情况外,检查应避免延误团队旅游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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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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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政检查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部门规章】《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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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是 |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政检查 |
投保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是否低于20万,且拒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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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政检查 |
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保险合同是否到期,是否及时续保,是否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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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政检查 |
旅行社解除旧合同,是否及时订立新合同,是否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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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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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是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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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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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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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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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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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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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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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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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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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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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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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考场内执考考官的派遣机构、数量、专业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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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申请开办或被委托承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相关单位具备条件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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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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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是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存在非法表演内容的营业性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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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文艺演出团体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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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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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个人或组织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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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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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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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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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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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台湾地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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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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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有禁止情形应对措施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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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假唱欺骗观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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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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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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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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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对未在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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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事项未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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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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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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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事项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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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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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变更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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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外国投资者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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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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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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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经批准从事教研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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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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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经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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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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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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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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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擅自举办涉外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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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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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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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演出举办单位超额售票,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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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主要演出内容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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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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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擅自终止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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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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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擅自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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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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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是 |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规定期限保留艺术品交易各类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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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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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艺术品权益份额或不合法方式进行艺术品交易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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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增设艺术品经营活动是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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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伪造艺术品证明来源及其交易凭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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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经营非法内容的艺术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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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艺术品鉴定、评估不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或结论不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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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规定对进出口艺术品进行手续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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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是否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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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艺术品鉴定评估资料是否留存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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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以非法目的或手段开展艺术品经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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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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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是否报送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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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是否签订协议,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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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经营的违规违法艺术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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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经营的艺术品不标明详细信息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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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艺术品经营中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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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考古发掘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管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销毁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文物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考古发掘工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支持考古发掘工作,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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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否 |
对考古发掘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管 |
对考古发掘项目管理情况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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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省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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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否 |
省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 |
省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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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对安全播出和传输覆盖网秩序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2号,2021年3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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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否 |
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情况 |
检查播出机构的频率使用是否符合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要求 |
|
| 对安全播出单位检查 |
是否存在安全播出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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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安全播出单位检查 |
是否组织开展安全播出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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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安全播出单位检查 |
是否建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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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5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2018年9月修订)》第十条:“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21年10月修订)》第二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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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是 |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
核查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用户是否依法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
|
|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
核查是否按时申请换领《许可证》; |
|
|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
核查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涂改或转让他人情况。 |
|
|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
核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行为; |
|
|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用户的行政检查 |
核查有无违规接收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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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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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是 |
节目内容和质量 |
检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节目内容和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
|
| 业务运营情况 |
检查是否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
|
| 业务运营情况 |
是否建立健全运营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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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运营情况 |
是否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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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运营情况 |
是否履行保留节目记录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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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检查 |
核查是否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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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检查 |
核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
|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检查 |
核查是否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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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2021年3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 |
核查所提供的节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
|
| 开展业务情况 |
核查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视听节目服务; |
|
| 开展业务情况 |
核查是否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
|
| 开展业务情况 |
核查服务单位相互之间是否实行规范对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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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检查 |
核查是否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
| 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检查 |
核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
| 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检查 |
核查是否存在《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禁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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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9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监督检查 |
检查有线电视节目规范传送和优化社会服务情况 |
|
| 23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21年3月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开展业务情况 |
核查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
|
| 开展业务情况 |
核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
| 开展业务情况 |
核查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涂改或转让他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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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业务情况 |
核查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是否与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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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业务情况 |
核查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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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检查 |
核查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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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检查 |
核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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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资质管理 |
核查是否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资质管理 |
核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资质管理 |
核查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涂改或转让他人的情况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资质管理 |
核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股东构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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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对电影剧本(梗概)和电影片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部门规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备案回执单取得情况 |
是否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
|
| 备案申请情况 |
是否具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的申请条件 |
|
| 公映许可证取得情况 |
是否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 |
|
| 工商登记情况 |
制作主体是否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省内影视文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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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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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放映备案有关情况 |
针对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检查其是否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检查其是否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放映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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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映经营许可有关情况 |
针对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放映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检查其是否取得放映许可、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并进一步核实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是否与其放映经营许可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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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对电影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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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经营许可取得情况 |
依法取得发行经营许可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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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电影取得公映许可情况 |
发行的电影是否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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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经营许可有效期限情况 |
该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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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对电影摄制活动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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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回执单取得情况 |
是否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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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有效期限情况 |
该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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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对境外人员参加电影拍摄进行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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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人员现实表现情况 |
拟聘请人员是否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言论和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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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境外主创请示情况 |
是否作出聘请境外主创的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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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主要演员(主角、主要配角)比例情况 |
聘用境外主要演员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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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对举办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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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办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监管 |
对举办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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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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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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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对出版性知识、性科学图书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部门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图书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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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性知识、性科学图书的监管 |
对出版性知识、性科学图书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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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情况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第二十一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准印证》;审核未通过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延期申请的,原《准印证》自动失效,予以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内部资料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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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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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印证核发情况的监管 |
准印证核发情况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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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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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物 |
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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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实施清单(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部门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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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内部资料未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或“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或未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或连续性内部资料未标明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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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未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的,或一次性内部资料一证多期的,或连续性内部资料一期多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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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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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或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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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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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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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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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费用的,或刊登广告,搞经营性活动的;或编印单位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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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连续性内部资料使用了“××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或是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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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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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未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进行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的,或在公共场所摆放,向境外传播的;或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或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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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对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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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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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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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未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的;或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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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对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监督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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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示范单位具备的条件 |
版权保护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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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示范单位具备的条件 |
版权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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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示范单位具备的条件 |
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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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示范单位具备的条件 |
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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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示范单位具备的条件 |
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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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教辅类选题出版的监督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部门规章】《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二十二条 坚持年度选题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负有对所辖、所属出版社选题计划的审批责任,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把关;同时要送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备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批准的各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必须报新闻出版署备案。新闻出版署可对导向、总量、结构和趋势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选题进行调整或通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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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对中小学教辅类选题出版的监管 |
对中小学教辅类选题出版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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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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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检查 |
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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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对全省软件正版化工作监督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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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 |
软件正版化工作机构和职责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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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 |
计算机软硬件采购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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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 |
正版软件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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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 |
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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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和责任落实情况 |
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签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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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日常使用管理情况 |
上一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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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日常使用管理情况 |
本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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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日常使用管理情况 |
正版软件使用日常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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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日常使用管理情况 |
正版软件台账建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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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日常使用管理情况 |
软件采购合同、软件授权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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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上机核查非密计算机正版软件安装情况 |
记录安装盗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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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上机核查非密计算机正版软件安装情况 |
记录安装盗版办公软件的计算机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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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上机核查非密计算机正版软件安装情况 |
记录安装盗版杀毒软件的计算机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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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上机核查非密计算机正版软件安装情况 |
记录安装盗版工业设计软件的计算机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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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台账核查涉密计算机正版软件安装情况 |
记录安装盗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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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台账核查涉密计算机正版软件安装情况 |
记录安装盗版办公软件的计算机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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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台账核查涉密计算机正版软件安装情况 |
记录安装盗版杀毒软件的计算机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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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台账核查涉密计算机正版软件安装情况 |
记录安装盗版工业设计软件的计算机台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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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监督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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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监管 |
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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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对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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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监管 |
对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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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对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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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监管 |
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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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对出版鲁迅著作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部门规章】《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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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鲁迅著作的监管 |
对出版鲁迅著作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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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企业设立、变更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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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企业设立、变更的监管 |
对印刷企业设立、变更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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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对印刷境外出版物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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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否 |
对印刷境外出版物的监管 |
对印刷境外出版物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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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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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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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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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对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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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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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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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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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对未能提供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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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 (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无法判断其进口的出版物是否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请求,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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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监管 |
对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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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对印刷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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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没有建立“五项制度”,发现印刷经营违法行为未主动报告,变更许可证主要登记事项未备案,单位内部印刷厂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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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个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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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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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管 |
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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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对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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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政检查 |
对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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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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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按规定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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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印刷出版物未验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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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印刷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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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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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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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出售、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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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变更事项未及时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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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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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印刷企业未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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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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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出版物印刷经营单位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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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盗印他人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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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未按规定,合并或分立新印刷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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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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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取得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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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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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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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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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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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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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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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印刷报纸未验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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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相关资料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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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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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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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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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从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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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擅自兼营或者变更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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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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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单位内部印刷厂,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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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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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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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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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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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未留存2年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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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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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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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验证相关手续,或未取得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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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复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未建立印刷五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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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只读类光盘设立的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第二十四条 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产品的,应当事先将该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报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复制的产品除样品外应当全部出境。 加工贸易项下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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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监管 |
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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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对报纸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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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否 |
对报纸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报纸出版活动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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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对审批、进口印刷出版物单位的监督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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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对审批、进口印刷出版物单位的监督行政检查 |
对审批、进口印刷出版物单位的监督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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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对境外印刷出版物单位的监督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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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对境外印刷出版物单位的监督行政检查 |
对境外印刷出版物单位的监督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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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对报纸资源调整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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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对报纸资源调整的行政检查 |
对报纸资源调整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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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对新增报纸出版资源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部门规章】《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报纸和报纸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报纸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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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对新增报纸出版资源的行政检查 |
对新增报纸出版资源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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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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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行政检查 |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批程序、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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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行政检查 |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条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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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实施清单(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部门规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信息通报和公告等制度,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驻地方机构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和公告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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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驻地方机构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有关责任或者未建立有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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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新闻单位未建立健全新闻线索集中管理和统一安排采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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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擅自设立驻地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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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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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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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新闻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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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向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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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驻地方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聘用人员,与党政机关混合设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驻地方机构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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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新闻单位以派驻地记者方式代替设立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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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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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新闻单位未建立健全巡视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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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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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新闻单位未建立健全驻地方机构人员培训和在职教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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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发生变更,未在法定期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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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新闻单位终止其驻地方机构业务活动,未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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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新闻单位未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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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新闻单位未建立规范的驻地方机构人员用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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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行政检查 |
非法转让驻地方机构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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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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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布 |
否 |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 |
是否依法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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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监管 |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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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条件管理 |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条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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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程序管理 |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批程序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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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检查 |
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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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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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对期刊质量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期刊质量 |
期刊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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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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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对音像制品的行政检查实施清单(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未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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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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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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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进口批准文号等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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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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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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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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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验证委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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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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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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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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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音像出版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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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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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擅自从事音像制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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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音像制品的的行政检查 |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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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对期刊出版单位行为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对期刊监管 |
对期刊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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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刊出版单位 |
期刊出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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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的监管 |
对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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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监管(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监管 |
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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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对省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
组织对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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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实施清单(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部门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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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转借、涂改新闻记者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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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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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申领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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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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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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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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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未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管理以及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的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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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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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违规聘用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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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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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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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记者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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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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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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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记者证遗失后,新闻机构未立即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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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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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未每年定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和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未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和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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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记者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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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记者证未年度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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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未按规定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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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不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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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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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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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未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领、发放、使用、管理以及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的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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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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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违规聘用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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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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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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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记者未及时注销新闻记者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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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未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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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本新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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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记者证遗失后,新闻机构未立即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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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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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未每年定期公示新闻记者证持有人名单和新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未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的网址和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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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记者未在离岗前交回新闻记者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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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记者证未年度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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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机构未按规定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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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新闻记者证件的行政检查 |
新闻单位记者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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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实施清单(受新闻出版局委托) |
【部门规章】《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复用 |
已发布 |
否 |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合订本未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未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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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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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将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过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收入期刊合订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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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办理审批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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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的外文刊名不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未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未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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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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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内部发行的期刊未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或者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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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将被注销登记的期刊制作成合订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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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未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或者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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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未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版本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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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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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增刊内容不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与正刊不一致;增刊未刊印增刊备案号,未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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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明显于刊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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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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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刊期,未办理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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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一号多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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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未严格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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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的内容,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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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刊登有偿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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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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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出版单位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出版增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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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期刊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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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在期刊行业中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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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期刊出版的行政检查 |
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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