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程春常
受委托单位: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庞厚珍
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枣庄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名义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能。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2年1月1日 至2022年12月31日止。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具有行政处罚授权或修改权限的文件,或者市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授权或修改权限的文件,与本委托书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前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和枣庄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