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行政检查实施细则》《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工作指引》等“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行政检查实施细则》
附件2:《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工作指引》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6月16日
附件1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行政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记录,公开、公正、透明。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发起检查计划、检查任务,抽取检查对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和区(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检查任务,分别抽取检查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谁检查、谁记录,是指负责检查的执法人员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实施的检查结果,将检查结果录入相关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事项清单、年度检查计划、检查任务及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应当随机抽取。
第四条 【平台】部门联合检查和部门内检查,应优先使用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因平台事项、权限、技术问题无法使用平台抽取的,执行线下发起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录入互联网+监管平台。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五条 【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及时认领上级部门发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级检查事项清单,并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公布】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检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清单事项覆盖率】辖区有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一个自然年度内应至少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清单事项覆盖率要达到100%。辖区内无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因抽取样本总数为0,暂不执行。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库】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本级执法人员名录库,并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入库人员应持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应及时给予动态调整。
第九条 【经营单位名录库】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 【具体计划、任务】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年度计划,适时发起检查计划、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和区(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及时认领已经发布的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本单位检查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运用】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同一自然年度及下一自然年度内,不执行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问题的,应督促整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
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符合联合惩戒条件或者拒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对该检查对象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纪律要求】各级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因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工作指引
第一条 【目的】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全面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规范任务流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定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平台】部门联合检查和部门内检查,应优先使用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因平台事项、权限、技术问题无法使用平台抽取的,执行线下发起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录入互联网+监管平台。
第四条 【计划、任务、检查对象】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年度计划,适时发起检查计划、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牵头发起部门联合检查任务,应征得配合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他部门商请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检查的,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抽取检查人员】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和区(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及时认领已经发布的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本单位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重新抽取。
第六条 【实施检查】被抽取的检查人员,使用本人账号登录平台,打印执法文书,实施行政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平台。未通过平台发起的检查,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互联网+监管平台。
第七条 【案件线索】检查发现问题的,应督促整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
第八条 【联合惩戒】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符合联合惩戒条件或者拒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对该检查对象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