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文化和 旅游部门 | 对图书质量复检异议的裁决 | 【部委规章】《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 【部委规章】《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 文化和 旅游部门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