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现将《枣庄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枣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1年6月10日
枣庄市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完善我市信用分级分类机制,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有效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等文件,按照《关于印发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落实方案的通知》(枣政发〔2021〕6 号)要求,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构建覆盖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领域的差异化监管模式,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二、信用分级分类方法
(一)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实施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式对信用主体作出。
(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以10月31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时点数据为基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三)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设置减分项指标13个、加分项指标7个(详见附件1)。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优化。
(四)全市各类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一步细分为七个信用等级(A+、A、B、C、C-、D、D-)。
诚信守法类:A+级、A级
轻微失信类:B级
一般失信类:C级、C-级
严重失信类:D级、D-级(详见附件2)
(五)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行业信用评价,可对信用主体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分级分类,为开展精准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重点监管提供支撑。
三、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
(一)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共享。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枣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枣庄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主动推送至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推动各级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运用,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
(二)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效实施差异化监管。
1.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如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1)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列入抽查范围;
(2)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3)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4)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提升信用等次等措施;
(5)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6)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优先考虑;
(7)国家、省及我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2.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
(2)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享受简化程序等相关便利措施;
(3)国家、省及我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3.对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措施。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每年检查次数不超过1次;
(2)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享受简化程序等相关便利措施;
(3)国家、省及我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4.对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2)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相关便利措施;
(3)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给予相应限制;
(4)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降低信用等次等措施;
(5)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一)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市和区(市)各部门通过枣庄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申请共享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全过程的安全;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泄露、篡改信用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或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二)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经异议处理完毕,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监管部门重新作出评价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步对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进行更新。
(三)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并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及时调整相关信用记录,并上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组织保障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要求,推进差异化监管有效实施,依据本方案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抄报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二)建立部门间工作协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调度信用分级分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准确、完整记录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并及时归集对信用主体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联合奖惩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