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遵守“扫黄打非”工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市“扫黄办”联合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制定了《枣庄市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遵守“扫黄打非”纪律法规规定》,向市直各部门和区(市)相关部门印发,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该《规定》明确提出了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遵守“扫黄打非”纪律法规的有关纪律,主要内容是四个“不得”: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得编印发非法出版物,不得携带违禁出版物入境,不得擅自在境外出版图书和发表文章,不得传播非法出版物及有害信息。《规定》同时要求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切实肩负起发现非法出版物及有害信息后及时举报的义务。《规定》最后明确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纪律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责任。
《枣庄市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遵守“扫黄打非”纪律法规规定》必将推动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自觉遵守“扫黄打非”纪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使党员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得以加强;同时调动党员干部队伍参与“扫黄打非”,筑起“扫黄打非”工作的一道新的防线,推动“扫黄打非”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