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对在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作出错误、不当处理或不廉洁行为的追查处理。
三、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拒不接待的;
(二)对受理的举报或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四)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五)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六)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受贿赂,为违法经营行为充当“保护伞”的。
五、对过错行为的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