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类证明事项排查统计表 |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所需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出具证明材料单位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订)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
文物行政部门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方案设计单位资质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4月8日)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文物行政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
由于我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尚未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法律效力,提高工作效率,现在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该证明。 |
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2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建设单位法人证书 |
由于我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尚未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法律效力,提高工作效率,现在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该证明。 |
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方案设计单位资质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4月8日)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文物行政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3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意见 |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文化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 |
博物馆或专家委员会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4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审批(审核) |
申请举办活动单位的法人证书 |
由于我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尚未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法律效力,提高工作效率,现在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该证明。 |
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申请举办活动单位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
由于我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尚未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法律效力,提高工作效率,现在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该证明。 |
公安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涉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文物行政部门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5 |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由于我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尚未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法律效力,提高工作效率,现在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该证明。 |
公安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营业执照 |
由于我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尚未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法律效力,提高工作效率,现在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该证明。 |
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聘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
文物行政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经营场地、保管文物专用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
企业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企业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验资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通过,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
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6 |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 |
拟销售文物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
企业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文物鉴定机构鉴定审核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
文物鉴定机构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7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审查 |
营业执照 |
由于我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尚未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法律效力,提高工作效率,现在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该证明。 |
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订)第四十九条:“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文物行政部门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申请单位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
由于我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尚未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为保证服务质量和法律效力,提高工作效率,现在还需要申办人提供该证明。 |
公安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8 |
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项目库入选项目申报初审、转报 |
项目立项证明 |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建立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项目库的实施意见》(2015年4月16日通过,鲁新广发〔2015〕3号)第四条:“入库项目申报应提交如下材料:2、项目立项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预期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明确的绩效目标)、项目立项证明;” |
立项管理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建立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项目库的实施意见》(2015年4月16日通过,鲁新广发〔2015〕3号)第四条:“入库项目申报应提交如下材料:5、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等;” |
法人资格登记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经营场所证明 |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建立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项目库的实施意见》(2015年4月16日通过,鲁新广发〔2015〕3号)第四条:“入库项目申报应提交如下材料:5、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等;” |
企业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9 |
省级“版权保护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评选申报 |
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
《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2013年9月6日通过,国版发[2013]4号)第四条:“申报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
法人资格登记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10 |
省级“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评选申报 |
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
《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2013年9月6日通过,国版发[2013]4号)第四条:“申报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
法人资格登记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11 |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
人员证明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15日通过,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企业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资金证明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15日通过,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企业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场地证明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15日通过,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企业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设备证明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15日通过,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
企业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12 |
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初审、转报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鲁文〔2017〕8号)第十一条:“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10份):(二)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表等(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
企业登记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鲁文〔2017〕8号)第十一条:“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10份):(二)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表等(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
开户银行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13 |
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初审、转报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 |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鲁文〔2017〕7号)第九条:“示范园区创建需认真填写《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示范园区建设运营及管理单位提供下列材料(一式10份):(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项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企业登记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加盖公章) |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鲁文〔2017〕7号)第九条:“示范园区创建需认真填写《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示范园区建设运营及管理单位提供下列材料(一式10份):(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两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以上三项需验原件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 |
企业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
《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鲁文〔2017〕7号)第九条:“示范园区创建需认真填写《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示范园区建设运营及管理单位提供下列材料(一式10份):(七)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 |
开户银行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14 |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申报 |
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和相关证明 |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鲁文〔2013〕14号)第十三条:“申报省文化创新奖,须如实填写《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申报表》,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一)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 |
相关部门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15 |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
申请人的技艺特点、传承谱系、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令第45号)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参照执行) |
申请人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16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审查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通过)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2016年02月06日修订)第十四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验资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第十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
企业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银行的资信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通过)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2016年02月06日修订)第十四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验资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第十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
开户银行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通过)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2016年02月06日修订)第十四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第十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
公安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主要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通过)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2016年02月06日修订)第十二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第十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相关部门 |
保留 |
证照或制式证明 |
登记机关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通过)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
民办非企业登记主管部门 |
保留 |
补充证明或再证明 |
联系人:杜大伟 联系方式:3318586 |
备注: 1、所需证明材料名称:既包含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也包含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 2、设立依据:包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3、处理意见:保留或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