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文广新局,滕州广播电视台、峄城广播电视台:
现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播出“苗仙咳喘方”等40条违规广告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市)立即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坚决落实好通知中涉及到的违规广告的停播,并立即清理同类违规广告。
附件: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播出“苗仙咳喘方”等40条违规广告的通知>的通知》
2017年6月30日
鲁新广字[2017]404号转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播出“苗仙咳喘方”等40条违规广告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