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加强对微信公众号的政策指导和内容管理,规范我市范围内微信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有关规定,即日起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微信公众号登记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时间
2016年6月3日至6月20日。
二、登记备案对象
全系统所有的微信公众帐号。具体包括:
1、机关、企事业单位开设的;
2、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开办的;
3、微信帐号名称包含本市或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4、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主要涉及枣庄范围内的;
5、微信公众帐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市范围的;
符合以上任何一条的均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三、 登记备案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帐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材料填写附件《枣庄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登记表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四、 有关事项
1、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微信公众帐号相关登记备案材料报送到市局办公室。
2、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是一项动态工作,集中登记备案时间结束后,新开通的微信公众帐号,在开通30天内填写《枣庄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进行登记备案。对延时不报、不履行登记备案的,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将根据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枣庄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
枣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
枣庄市微信公众帐号登记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