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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时间:2017-11-21 16:03:4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1003203
权力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公开范围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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