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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核准

时间:2017-11-21 16:01:54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1003201
权力事项名称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核准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2章第13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文物单位 公开范围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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