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通过 2011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