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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58:42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23224
权力事项名称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调整)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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