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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时间:2017-11-21 15:58:21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23223
权力事项名称 对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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