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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58:03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23222
权力事项名称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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