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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术品经营单位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57:42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23221
权力事项名称 对美术品经营单位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九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美术品经营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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