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破坏大运河遗产山东段的河堤,刻划文物本体,或者毁坏界碑、界桩及其他遗产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