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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52:31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23215
权力事项名称 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文物局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大运河遗产山东段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挖沙、取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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