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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52:0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23214
权力事项名称 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文物局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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