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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48:47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23211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文物局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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