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