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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47:39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23208
权力事项名称 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文物局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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