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