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