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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部门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35:05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97
权力事项名称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部门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文物局
实施对象
企事业单位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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