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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33:16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96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文物局
实施对象 企事业单位、公民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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