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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32:2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95
权力事项名称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文物局
实施对象 企事业单位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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