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归档) > “放管服”改革清单 > 行政权力清单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30:47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91
权力事项名称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文物局
实施对象 公民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享到: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运行维护 地址:枣庄市新城区 电话:0632-3224760
备案编号:鲁ICP备11016190号-1 网站标识码:3704000009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