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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30:25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90
权力事项名称 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文物局
实施对象 公民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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