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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29:36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88
权力事项名称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文物局
实施对象 公民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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