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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24:17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83
权力事项名称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文物局
实施对象 公民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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