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归档) > “放管服”改革清单 > 行政权力清单

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本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行政所受到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07:1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71
权力事项名称 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本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行政所受到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分享到: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运行维护 地址:枣庄市新城区 电话:0632-3224760
备案编号:鲁ICP备11016190号-1 网站标识码:3704000009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