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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单位变更名称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06:2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69
权力事项名称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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