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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单位变更名称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06:2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69
权力事项名称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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