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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单位未依法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等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05:56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68
权力事项名称 复制单位未依法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等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   (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   (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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