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归档) > “放管服”改革清单 > 行政权力清单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05:06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66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分享到: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运行维护 地址:枣庄市新城区 电话:0632-3224760
备案编号:鲁ICP备11016190号-1 网站标识码:3704000009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