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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05:06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66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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