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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采访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5:02:37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60
权力事项名称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采访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对,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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