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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50:05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54
权力事项名称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印刷业经营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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