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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等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49:43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53
权力事项名称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等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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