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213250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实施对象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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