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归档) > “放管服”改革清单 > 行政权力清单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35:37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49
权力事项名称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分享到: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运行维护 地址:枣庄市新城区 电话:0632-3224760
备案编号:鲁ICP备11016190号-1 网站标识码:3704000009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