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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33:26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43
权力事项名称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单位内部印刷厂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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