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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32:37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41
权力事项名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印刷业经营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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