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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31:4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39
权力事项名称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印刷业经营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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