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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印刷品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31:11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38
权力事项名称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的、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印刷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印刷业经营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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