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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擅自兼营或者变更、兼并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30:01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35
权力事项名称 印刷业经营者擅自兼营或者变更、兼并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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