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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28:11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31
权力事项名称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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