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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27:26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29
权力事项名称 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音像出版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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