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