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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25:22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24
权力事项名称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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